發布日期:2018-01-08
《環境保護稅法》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明確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稅額幅度
2018年1月1日起,《環境保護稅法》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,運行38年的排污費制度退出歷史舞臺。這是我國專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、體現“綠色稅制”的環境保護稅法,也是營改增試點改革后通過費改稅新增的地方稅種,承載著助力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重要功能。
稅目稅額明確
按照《環境保護稅法》規定,直接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體廢物和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都應繳納“環保稅”。其中,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稅額幅度為: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2元至12元,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4元至14元,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根據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、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等因素,自主確定具體適用稅額;應稅固體污染物和噪音污染的適用稅額實行全國統一的標準:固體廢物按煤矸石、尾礦、冶煉渣、危險廢物等分種類每噸稅額為5元、15元、25元、1000元不等,噪聲稅額分六檔,每提高一檔標準翻一番,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。
對此,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室主任張斌表示:環境保護稅是獨立的一個針對(污染)排放最為直接的一個調節性的稅種,應當說它的出臺對我們綠色稅制體系的建設,無疑是邁出了里程碑式的一大步。
生態意義大于財政意義
我國從1979年就確立了排污費制度,對防治污染、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,但排污收費制度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,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。目前,我國環境污染問題依然十分嚴峻,為此,排污費改稅通過“多排污多繳稅、少排污少繳稅、不排污不繳稅”的機制,引導企業加強排污治理,減少污染物排放,促進生態文明建設。
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室主任張斌:原來我們就一直在收排污費,也發揮了很好的作用,但是由于它的法律層級比較低,征收力度等等原因,那么我們把它費改稅,希望通過稅收法定把它變成法律,來加大執法力度、來加大執法剛性,這是對我們環境保護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一個政策。
繳稅并非免責
“繳納了環境保護稅,并不等于買了合法的排污權。” 排污者若由于污染環境對他人造成了損害,就應承擔污染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;若因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就要承擔環保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等行政法律責任;若因污染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,則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。